漏電保護器能否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,關鍵是對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的選擇。
1.漏電動作電流的選擇
漏電動作電流是指生產廠家規定的、使漏電保護器動作的漏電電流。
漏電總保護在躲過低壓電網正常漏電的情況下.漏電動作電流應盡量小一些,以兼顧人身和設備安全的要
求。農村低壓電網的不平衡漏電電流值,一般為15~30mA,有的甚至超過50mA。當不平衡漏電電流為15mA
左右時,漏電動作電流整定在30~60mA比較合適。當不平衡漏電電流為30mA左右時,漏電動作電流可相應整
定在60~100mA。
總保護器的額定動作電流值,宜選用有可調檔次的,以便在運行中隨著電網對地漏電電流的變化,調整其
動作電流整定值。漏電總保護器整定的最大值可參照表中的確定。具體的調整數值,應按各地漏電保護器管理
制度的規定執行。
漏電末級保護的漏電動作電流值,應小于上一級漏電保護的動作值,但不應大于以下相應情況下的數值:
家用電器、固定安裝電器、移動式電器、便攜式電器及臨時用電設備為300mA;手持式電動機具為10mA;特別
潮濕的場所為6mA。
漏電中級保護器,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介于上、下級漏電動作電流值之間。具體數值可根據電力網的分
布情況確定。
2.漏電動作時間的選擇
漏電保護器的動作時間,對保護器能否起到保護效果,起著關鍵的作用。國際電工委員會(IEC)規定:以
30mA·s作為人身觸電時的安全值。人身觸電時,通過人體的電流是由客觀條件決定的,所以只能采取措施使保
護器迅速動作,切斷電源,才能使人減輕觸電時的傷害。
低壓電網實施分級保護時,上、下級保護漏電動作時間應協調配合,以免造成越級跳閘。總保護器及中級
保護器選用延時型的,漏電末級保護器選用快速動作型的。總保護、中級保護及末級保護間每級相隔延時
0.2s。